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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大环发[2009]153号)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
(大环发【2009】153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及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施台帐管理的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二、台帐管理的内容

  1、危险废物编号及应急设施、物资清单

  2、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

  3、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交接相关记录

  4、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5、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6、培训及应急演习相关记录

  三、建立台帐的原则及要求

  1、及时、准确地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经营单位内部的整个运转流程,确保经营单位掌握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地点和利用处置数量、时间、方式等情况;详细记录样品分析及各项监测结果;记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习情况。

  2、台帐由专人保管,分类装订归档备查。

  3、危险废物接收(入厂)凭证、新产生危险废物、二次污染物的委托处置合同、转移凭证等原始记录、单据应作为台帐的组成部分一同归档备查。

  4、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简化台帐表格的填写内容,记录表格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不超过5年。原《关于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大环发[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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