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销售实行实名制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09〕5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为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方面和反恐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销售、使用、购买、储存环节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从发文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本市购买、使用、销售、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实行实名制度,凡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名单附后)的单位在销售时一律填写剧毒品或易制爆化学品登记表(附后)。单位购买以上化学品的,除提供相关许可登记证件外,还应提供购买单位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准)进行购买;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原则上不销售个人,确需个人、家庭用途的应提供所居住区域居委会或街镇办事处的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准)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储存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除按公安部门管理的要求外,还应严格储存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
三、使用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除完善和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外,坚决执行日领、日用、日清制度,凡是未使用完的以上物品必须退回仓库保存,严禁在车间内和班组内存放。因工艺流程需在车间、班组生产装置内放置的,必须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落实,并接受公安和反恐部门及安监部门的检查,区县安监部门也要将此通知尽快传达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配合公安和反恐部门共同做好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市局执法大队在对企业实施检查时,要把此通知要求告之相关单位,并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单位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
附件:1. 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销售登记表
2. 易制爆化学品目录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 件1
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销售登记表
购买单位名称
| |
地址
| |
用途
| |
购买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名称及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