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第八条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依法认定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关规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的公路及桥梁通行费,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享受优惠。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需要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利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