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疫情监测排查,消除疫情隐患
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猪、牛、羊饲养情况进行排查,尤其对草地畜牧业项目实施区引羊情况、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口蹄疫新老疫区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及时按程序上报。
(二)加强免疫和监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提前开展牲畜口蹄疫免疫注射工作,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新城疫等的强制免疫,养殖小区、种畜禽场、蛋禽场、规模畜禽场等动物饲养密集区域,在前阶段免疫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100%,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密度达95%以上。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并指导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
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大免疫抗体监测力度,继续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对监测不合格的群体及时补免,充分发挥监测的预警预报作用,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
(三)加强物资储备、疫苗接收和保存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各区(县、市)要加强物资储备工作,要明确专人管理,认真做好疫苗接收、登记、保存和发放工作,确保疫苗质量。指导规模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疫苗来源和免疫人员,规范档案管理。
(四)加强宣传,强化动物疫情报告,防止疫情扩散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强重大疫病防控的宣传,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切实做到群防群控。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依法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加强检疫监督,防止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于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确认和处理工作。
(六)加强动物标识管理,逐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
我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标识追溯系统市级中心数据库已建设完成,各区(县、市)要加强培训,专人负责,对种猪场和奶牛场免疫动物逐步开展溯源录入,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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