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其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记入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采购人(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及评审时,应对自主创新产品设定明确的优惠条件。
对《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符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要求的产品,可以由政府部门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九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制度,对产品或售后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产品名称/型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地区 市 地区代码
申请单位地址(含邮编)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