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确认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价函[2009]69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属政府定价药品需出示政府定价文件或价格公示表。为配合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物价局决定开展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确认和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5年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辽宁省物价局下发文件公布价格的药品(其剂型和规格与文件公布的完全相同),企业可直接按文件规定的价格进行投标,不需再办理价格确认和公示手续。除此之外的政府定价药品均应办理药品价格确认,并取得《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政府定价药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药品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为准。
二、对企业已经价格确认,并办理了《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一年有效期内的),其公示价格继续有效,待有效期结束后重新办理。
三、需要价格确认并办理《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的生产经营企业,须在2009年8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内向省物价局提交药品定价的相关材料。本次价格确认和公示工作暂不涉及药品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资格认定工作。
四、需要价格确认和办理《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表》的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GMP证书;
2、国产药品生产注册批件,进口药品进口注册证;
3、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4、国家发改委和产(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定价文件;2006年以后有价格变动的,提供价格变动前后的产(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
5、药品包装及说明书;
6、属专利药品及原研制药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为方便企业,本次价格确认和公示工作办公室改设在辽宁省价格协会办公楼601房间,具体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1号宁山路小学交通岗东200米。办公时间:从2009年8月3日起改为全天办公。联系电话:024-8622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