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风险防控责任
1.实行分类防控。以岗位工作人员自我防控为基础,各职能机构负责防控职能范围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机构负责人承担风险防控的主要责任。
2.实行分级监督。党组(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对一级风险防控,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对二级风险防控,负责监督,检查督促风险防控责任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三级风险防控,由各职能机构组织开展。
3.实行责任追究。建立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问责领导干部。
(五)实施防控管理
1.提示风险。编制廉政风险点及等级目录,通过风险提示书、职权流程图表、信息技术等方式向风险岗位工作人员提示风险。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廉政主题教育、正反典型警示教育。按照分级防控要求,党组(委)领导、职能机构负责人定期与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谈话。实行廉政风险预警,收集研判风险信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醒。
2.监控风险。各职能机构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制度规范,加强风险岗位监督。运用和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案件程序网络管理、执法评议、案件评查、政务公开、审计、检查考核、信访举报、行风评议、社会评价等监督功能,从风险防控角度分析有关情况,发现职权运行和工作人员履职中出现的廉政风险迹象和存在的问题,加强风险监控。
3.处置风险。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处理和消除风险。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根据风险等级,视情况采取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处理,防止问题发展。对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纪律追究。对有普遍性的问题,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权力制约、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规范,消除风险隐患,防范问题再次发生。
(六)考核修正防控工作
1.检查考核。对各职能机构、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由各职能机构、各单位作出自查报告,单位和上级组织检查。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职能机构、单位和干部评先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2.修正完善。评估风险防控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根据形势变化、职能调整、预防腐败新要求,对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适时修正和完善,进行下一个防控管理运行周期。
以上步骤前四项,省、市、县工商局机关应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2010年下半年组织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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