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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换证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5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每年应当对食品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关和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及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工商所应当依据各级审核机关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修改完善食品经营经济户口(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实行动态管理。
  许可档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顺序装订,《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放在设备清单后。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以及对被许可人行政处罚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及时整理,一并进入许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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