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经市政府同意,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每人每月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和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按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及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