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设置。标准化村卫生所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四室分设;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所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
资金来源。“空白村”卫生所建设资金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保障,全部安排。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的卫生所,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所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五)建设进度要求
我市8月中旬前完成空白村卫生所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8月下旬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设备配置根据省厅时间表配合完成招标、采购,保证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补助
全市每个建制村选拔聘用1名享受政府补助的乡村医生,共选拔聘用3112名。选拔聘用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4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级贫困县,省市县三级财政按6:2:2的比例负担(240元:80元:80元);其它县(市、区),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2:4的比例负担(160元:80元:160元)。对无卫生所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其所增加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
四、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配合“村卫生所全覆盖”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优先。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和《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聘用人员,聘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现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省卫生厅《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晋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