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在“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集成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子系统,提供诚信信息的录入、存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功能。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根据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对本人诚信信息进行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依法对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者应当书面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信息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会计人员表彰时,记录的诚信信息作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品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保存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销或吊销时止。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披露、利用、修改诚信信息,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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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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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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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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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行政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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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会计工作 │ │ 固定电话 │ │
│ 起始时间 │ ├─────┼──────────────┤
│ │ │ 移动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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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资格 │ 名 称 │ 获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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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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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学历 │ 学校及毕业时间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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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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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信│ 摘 要 │ 份 数 │
│ 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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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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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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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 │ │
│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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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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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信│ │ │
│ 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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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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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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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证人员单位(管理部门)审核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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