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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村(居)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村(居)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村(居)民公寓。危房收购的具体办法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制定;
  (九)对不愿意被收购或封存的C、D级危房,C级危房产权所有人可进行加固性修缮;D级危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村(居)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对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制度。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等相关管理细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规划要求,经批准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村(居)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村(居)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四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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