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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点产业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电子、医药、食品、建材等重点产业,以及物流、旅游、信息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建设。研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广西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六)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广西扩大内需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台资企业直接参与港口、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允许台资企业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码头设施。

  (七)统筹推进台资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台资项目和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台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入选重大项目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当年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目录。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八)增加信贷投放。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2010年至2014年五年内向台资企业提供3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中小企业贷款,并享受广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广西投资的台资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广西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广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九)强化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十)加强桂台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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