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移交手续: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