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卫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㈤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分类代码证》。
五、代码号
㈠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号有22位数字,前9位是组织机构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经济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
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㈢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六、申报表填写的几项具体要求
㈠关于机构名称的填写 《分类代码证》所填写的机构名称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统计分类的标准性,对机构名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凡属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属省、市、县、乡镇级的,要分别以山东省+机构类别名称、**市+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乡镇+机构类别名称来命名。
2.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其名称一律填乡镇(街道)卫生院,不能填报第*人民医院等第二、第三名称,以免造成统计分类上的错误。
3.村卫生室名称,一律填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
4.民办医疗机构名称,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必须加区域性的名称,区域性的命名原则是按其审批机关的级别所代表的区域来确定,如: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县市区名称;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市名称;不得填报不带区域名称的机构名称。
5.个体诊所的名称,应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加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的名称。
6.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医务室的名称,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完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