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