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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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