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三)确有专长和造诣的党内正厅级领导干部。
(四)未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政府参事人选。
(二)遴选。省政府参事室依照本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的政府参事任职条件和参政咨询工作对参事年龄、专业的要求,省政府参事控制数,年度聘任参事计划,拟定考察对象。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民主、公开、平等、择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三)考察。省政府参事室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座谈、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参政咨询能力,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政府参事拟聘人选。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聘任。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我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文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由省政府参事室向离任参事所在单位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任期3年,只能续聘一次。参事室按年度计划和季度指标对参事的工作质量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任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占用省政府参事控制数,由原单位按其职级落实相关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其聘任期间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