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9〕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二○○九年九月一日
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工程、整洁工程、规泊工程、安静工程、打违工程(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镇(街道)、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参与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