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2009修正)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财政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