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策划、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工程进度与质量、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有完全责任。要认真制定项目实施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五个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法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调离或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卫生行政部门任何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项目法人。
  第四条 对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功能与流程设计方案报省卫生厅审核,由省卫生厅批复后方能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设区市卫生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证后,方可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应以县级为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业务用房、辅助设施建设及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整体搬迁和建设规模。
  (二)辅助设施建设。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县级医院要在满足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等)、辅助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业务用房建设的基础上,再规划住院、门诊和医技等其它业务用房的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将业务用房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一并规划建设,辅助设施已符合标准的可进行门诊、病房等其它业务用房建设。
  (三)设备配置。按照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四章 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八条 卫生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