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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前期准备的主要文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单位组织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报设区市发改部门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设区市发改委批准后,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单位方可组织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设区市发改委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设区市发改委批准后,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一)房屋建筑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在正式实施项目公开招标时,首先必须选择一个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工程施工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详述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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