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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设区市卫生局要协调落实好辖区内各类卫生国债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开设专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国债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增加投资或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第八章 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卫生国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制度,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及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本辖区内或本单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逐级汇审上报省卫生厅。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卫生局应每个季度向省卫生厅报送项目竣工进展情况。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章 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省卫生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卫生国债项目建设进行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卫生部提交项目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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