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决策的范畴
(一)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规划;
(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
(四)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五)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新建、改建、扩建重要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
四、建立健全综合决策制度
(一)完善现有的综合决策制度
完善重大决策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及综合决策科学咨询制度,确保综合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督查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保障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决策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活动,引导干部群众了解生态文明的内涵,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优化城市布局,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根据《青岛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2020年)》中的生态功能区划,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采取不同的生态保护政策,改善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蓝色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的审批管理,对主要河流水体污染严重、达不到改善目标的,暂停该流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区市,暂停该区市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区域内排水管网不配套,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区市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按规定完成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暂停该开发园区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否则不予审批。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要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要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先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