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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二)下划和调整部分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为更好地调动区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业、电信业及32户企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其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属地下划各区。

  (三)收支的划分

  1.支出的划分

  按照目前市与区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和由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区级财政主要承担保证本地区机关正常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收入的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与区事权的划分,将市区地方级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市、区两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土地契税,商品房交易契税,市级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烟叶税,资源税,存量房交易契税,区级征收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区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3)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非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市、区按5:5比例分成;哈开发区契税,市与哈开发区按4:6比例分成。

  (四)确定体制基数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既得利益,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补助数额以2008年决算收支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呼兰区财政体制并轨后取消增值税和消费税上划两税税收返还政策,将2008年税收返还计入支出基数。

  为保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任务的完成,体制调整后,重新核定各区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两税”基数和所得税考核基数,核定各区上划市级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考核基数。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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