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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全面公示、解决问题阶段(10月26日-11月5日)。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对各部门会审后形成的确权调查表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阶段(11月6日-12月5日)。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建设、国土、林业、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末)。各区、县(市)要认真自查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为2010年全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精心组织。成立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农委、市纪检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事,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摆上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出应有贡献。市农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房产住宅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订本部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维护权益,减轻负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不得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严肃纪律,保持稳定。各区、县(市)要依法处理好本地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对试点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教育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严格按政策办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和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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