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3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绩及人员要求
(一) 二级资质
1.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
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二) 三级资质
1.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
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 四级资质
专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四) 申请暂定资质按四级资质的条件核定,但可以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
二、以合作开发项目业绩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业绩认定
项目开发主体方的业绩可按公证过的合作开发协议中确定所占投资比例进行核算认定。非项目开发主体方的开发业绩只有达到50%以上的投资比例方可就其所占投资或者开发份额计算开发业绩。按此业绩申报时,开发项目主体方应当对项目合作事项作出真实、客观、全面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