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0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勘察报告、设计竣工图纸、各种计算书、相关参数等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监督工作,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监督管理;其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由各州(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