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电子文档及编辑软件的版本说明,应当体现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地层结构与性质的变化(包括文字部分、附图部分: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拟建筑、构筑物平面位置及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设计各专业竣工图纸的电子文档及使用软件说明(包括总图、建筑、结构及结构计算过程、供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燃气等专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整理完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由单位法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备案。
第十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备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并应当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其内容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分类应当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