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1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交通投融资体制,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能力,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省级安排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立项审批,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中央补助项目资金;
(三)省级财政安排的交通资金;
(四)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支出;
(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有关资金的支出;
(三)保障替代由六项交通规费供养的人员及机构运行所需的支出;
(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有关支出;
(五)偿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本息及投融资等支出;
(六)其他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有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