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采购人员身份可疑、付款的单位和金额与票据不一致、随货同行单记载内容有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购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要时向药监分局或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牢固树立法人责任意识,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同时,自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履行禁毒义务,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杜绝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事件的发生。
(二)各药监分局要应充分认清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形势的严峻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生产监督和经营监督的无缝隙衔接。要结合日常监督和药品安全检查,监督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检查中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流向异常的,应立即监督企业停止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查。
(三)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有违规生产、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上报市局。根据违规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因一般违规行为,尚未发现产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适度消减其麻黄碱类原料药审批量;因未严格审核购药方资质、违反销售规定致使药品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3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麻黄碱类原料购用申请;因违规销售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5年内停止受理该企业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申请。
(四)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MP、GSP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严肃查处,整改期间收回GMP证书;对直接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应移交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