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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7月29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盐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的势头,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确保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工业盐,按用途主要分成以下两类:

  (一)两碱工业用盐(指纯碱、烧碱的化工企业用盐);

  (二)一般工业用盐(指冶金、机械、肥皂、制革、制冰、炸药、陶瓷、印染等行业用盐)。

  三、工业盐的管理原则。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按合同定向购销、按用途实施监管、按规定分级备案,全面实施各环节责任跟踪负责制度。

  四、工业盐的生产管理。开发盐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依照我省盐业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审批;新建、改扩建制盐项目,包括纯碱、烧碱企业配套制盐项目及其他副产盐产品项目,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制盐及其他副产盐产品的企业,要按企业销售计划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管理,实行包装物备案,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规定的盐产品不得出厂。

  五、建立产盐企业互派驻厂员制度。产盐企业可结合生产管理需要互派驻厂员,对出厂工业盐进行登记。企业互派驻厂员名单,应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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