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环节的监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业盐运输环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坚决杜绝制假造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制假造假案件。
七、严格规范工业盐销售秩序。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和购销核查制度,两碱工业盐以外的一般工业用盐,实行“点对点”销售,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制度。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将工业盐的购销、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八、强化对工业盐使用环节的监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一般工业盐用户档案。用盐企业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用盐计划,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定期上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企业用盐计划如有调整,应当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用盐企业应当按用盐计划购进工业盐,不得转卖。
九、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资格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将工业盐作为食盐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对工业盐管理的各项法定要求落到实处。
十、对其他非食用盐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公布后,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业盐管理的政策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