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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的商务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交所在执法单位审核。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单位应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汇总研究,依照有关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市贸服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拟处以警告、责令整改和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单位填写案件核审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拟处以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单位填写案件核审表,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局案审合议小组会议审议批准。
  局案审合议小组会议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分管执法单位的局领导、执法单位负责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参加,根据案情可聘请相关法律专家参加。局案审合议小组会议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具体协调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确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单位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发,盖市贸服局公章,送达被处罚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根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应及时予以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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