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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陈述或听证要求的,执法单位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加盖市贸服局公章。
  第二十七条 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间的,应当报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贸服局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三)市贸服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分管执法单位的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可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本案商务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就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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