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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商务行政执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商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辨论;
  (七)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商务执法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商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市贸服局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商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在执法单位备案。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济南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济南市行政复议和调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执法单位配合办理。
  第四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当场作出商务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商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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