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9〕99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物价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群众驾车到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临时停放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车辆放难、停放秩序乱的现象日益突出。现对规范医疗机构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搞好停车场规划布局。医疗机构新建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与其建筑规模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相适应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对现有建筑进行新的规划布局时,也要尽力同步解决好停车场建设问题。医疗机构院内现有建筑布局具备新建、改建停车场条件而现有车位又有不能满足看病就医群众停车需求的,可以通过新建、改建地面或立体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停车车位。
二、努力为看病就医群众提供车辆免费停放服务。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无论其乘驾的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院内无法满足群众停车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以租用院外停车场地为当日就诊就医群众提供相应的免费停车服务。对一时提供院外免费停车服务有困难的,有关停车场地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禁乱收费。
三、积极整顿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停车秩序。为看病就医群众创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医疗机构责无旁贷。医疗机构无论是自行管理物业还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都要增强责任感,绝不能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为由而影响对就诊就医群众的停车服务质量。医疗机构要在相应位置对院外停车场位置设置明显的导引标识。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院内、院外车辆停放秩序的引导,突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由于车位紧张导致看病就医群众不能及时顺利停车时,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好医疗机构周边的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在交通高峰时段,要派驻交警现场维护。同进要依法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与群众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车辆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医疗机构要主动将本机构门诊和住院人员及车辆流量规律特点向公安机关通报,积极争取驻地派出所和交警部门的支持,努力为公安干警和交警驻点维护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为便于做好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后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