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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
  (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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