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等专项技术的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七)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八)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九)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定期考核的;
(十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十三)因医患纠纷信访处置不当,发生来省赴京重复访3次(含3次)以上的。
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空设诊疗科目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五)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六)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七)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八)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九)使用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安全以及用药指导等工作的;
(十)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输血科有过期试剂的;
(十二)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十三)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参加室间质评的;
(十四)实验室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的开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五)实验室有过期试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