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
6、设备中标服务费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抗震设计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农业部门
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按《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1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公安部门
9、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由每人每期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期100元。
海洋渔业部门
10、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教育部门
11、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收费
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按《关于降低自学考试、办理出国学历证明工本费,外语、计算机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264号、苏财综[96]92号)执行,即2元/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