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准价,按《省物价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2]318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23、房产测绘收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30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住宅由1.2-1.6元/㎡,降为1.0元/㎡;综合楼及其他由2.4-2.8元/㎡,降为2.0元/㎡;商住楼工业厂房由1.8-2.0元/㎡,降为商住楼1.5元/㎡、工业厂房1.2元/㎡。
24、土地价格评估费
按《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确认及收费的规定》(苏价房[1996]296号、苏国土籍[1996]90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5、部分公证服务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规定的有关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低为0.2%。
26、安全评估(评价)收费
(1)取消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
(2)地方价格部门已经制定收费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未制定收费标准的从严制定收费标准。
27、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号)执行前,地方价格部门已经制定收费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未制定收费标准的从严制定收费标准。
28、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
按各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9、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计量检定收费降低标准另行制定。
二、收费优惠减免部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的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
(4)海洋渔业部门的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5)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费、现场监测收费;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2、免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