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根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商务厅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 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省商务厅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前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六条 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商务厅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省商务厅核准能源、矿产及需在国内招商类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七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