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函〔2009〕7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作如下调整:
一、增补省商务厅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生活服务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经营及发放购物卡过程中开具发票行为的管理,防止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日星为协调小组成员,省商务厅市场处处长周关林为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