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 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 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㈧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上限。
三、规费
㈠ 工程排污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0.1%计算。安装、市政(公用管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应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核算。
㈡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1.7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8.4%计算。
㈢ 住房公积金: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为基数0.3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1.59%计算。
㈣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规定填报。
㈤ 河道管理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数的0.03%计算。
四、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分部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