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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9]169号 2009年8月25日)


各区、市物价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及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改制学校,凡恢复为公办学校性质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相应的收费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原来按照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等;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学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的有关规定申报。
  二、对恢复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性质的,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督导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涉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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