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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价综[2009]180号 2009年8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物价局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简称专家),是指在定价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较大影响,且熟悉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简称定价听证会)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对聘请的专家实行专家库制度,分类建库。专家库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公共管理类;
  (二)财务审计类;
  (三)法律类;
  (四)特定听证事项专业类。
  每一类型的专家库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听证会的需要,调整专家库具体类型。专家库应适时更新。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价格管理或定价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满五年,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能够如期参加定价听证会。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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