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席定价听证会,根据专业知识,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审阅涉及本人的定价听证会笔录并签字确认;
(四)知晓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定价听证会纪律。
第八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与更新;
(二)负责根据每次定价听证会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向社会公告;
(三)负责按规定及时向专家送达有关听证材料;
(四)负责如实记录专家的听证意见,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九条 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主要由单位推荐。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当提交申请书或推荐书。申请书或推荐书的具体格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推荐人应当确保相关材料反映的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应承诺允许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对聘请的专家,应颁发聘请证书。聘请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定价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专家的具体名额、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听证会举行20日前,从专家库中按不同类型随机选取产生参加该次定价听证会的专家,并及时通知专家本人。
随机选取的过程应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会举行15日前,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必要的专家信息。
第十六条 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请关系:
(一)专家自认难以继续担任定价听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