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
(郑政〔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破解发展难题,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及时提供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规划修编,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一)要抓紧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空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在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
(二)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项目优先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完成并落到实地,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下达的目标之内。结合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化用地布局,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进行局部调整。
(三)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工程,以及对全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优先发展产业的用地计划。2009―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全市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不再下发各县(市)、区。
二、整合资金,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部门协调,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五)整合使用各类土地及涉农资金,建立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农业水利涉农专项资金等,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治。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综合使用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六)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庄改造及农村住房建设等各类涉农工程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新增的耕地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