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

  (七)充分利用土地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为城镇建设用地拓展空间。每年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农村居民点整理任务,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由市财政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完不成任务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批。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共同制订。
  三、规范企业改制,做好土地处置工作
  (八)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实施改制的企业,仍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参照改制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价格确定。2009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文件确认的金额收取。
  (九)对于本通知下发后,实施改制的企业在产权交易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资产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土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当时的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并按成交价格明确土地及其他资产成交价格比例,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十)改制企业土地处置中,省属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之规定,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市属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核算。
  四、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保障供地率提高
  (十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均应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对已批回土地加大征收力度,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十二)对项目用地涉及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在对项目单位下达用地批复时,应一并明确道路、绿地等用地面积,不再签订《划拨决定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登记手续。
  (十三)对历年批回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于2009年底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征收等相关资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土地相关手续。
  (十四)对批回用地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征收及供应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核和报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