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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

  五、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建设用地秩序
  (十五)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和政府专项储备用地也要纳入土地储备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土地供应计划要与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予供应。
  (十六)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附属物清查、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工作,开展工作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土地出让后,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拨付至区人民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财政部门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地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总价款中,划出1%―2%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十八)全面落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52号)要求。
  七、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正确实施工业出让最低价政策,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
  (十九)全面落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精神,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机构,对清理出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在2009年第三季度集中处置。确需延期的,要制定处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10年6月底。到期仍完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及处理建议,书面报告市政府。截至2009年9月,各县(市)、区处理工作及土地供应效率必须有明显进展和提高,否则,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审批。
  (二十)鼓励使用未利用地、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各县(市)、区年底前要建立集体定价制度并督促落实92号文件精神。
  八、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十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活动,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通告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要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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