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等给予一定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注册费(包括代理服务费、数据费)给予一定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注册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指WTO口径农产品、水产品)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发生的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进口生产设备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单项体系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省政府批准的当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其他资助项目,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九)上述资助项目中,除特别注明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3.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 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务批件、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6. 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7. 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每半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项目承办单位将半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的有关资料,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省级行业组织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将半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