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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大学等9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东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略)


江苏科技大学南徐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科技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1、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院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2、学院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3、学院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4、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5、学生在院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院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6、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院给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7、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6条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8、实行学分制后,学院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院以每学分120元的标准收取该课程学分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院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费用。
  9、学分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院从2009级本科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本办法执行,2008级及以前的学生收费按学院原收费办法执行,重修课程的费用不再收取。
  10、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南徐学院2009级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序号

专业号

专业名称

毕业时要求总学分

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元)

总学分学费
  (元/生)

专业学费标准(元/学年)

总专业学费

总学费

1

428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93

224

43232

2192

8768

52000

2

42802

电子信息工程

191.5

224

42896

2276

9104

52000

3

42803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87

224

41888

2528

10112

52000

4

42805

英语

191

224

42784

2304

9216

52000

5

42806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

188

224

42112

2472

9888

52000

6

42807

物流管理

186

224

41664

2584

10336

52000

7

42808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191.5

224

42896

2276

9104

52000

8

42809

土木工程

195

224

43680

2080

8320

52000

9

42810

工程管理

189

224

42336

2416

9664

52000

10

42811

机械电子工程

189.5

224

42448

2388

9552

52000

11

4281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92

224

43008

2248

8992

52000

12

42813

船舶与海洋工程

188.5

224

42224

2444

9776

52000

13

42814

环境工程

190

224

42560

2360

9440

52000

13

42815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

187.5

224

42000

2500

10000

52000

14

42816

人力资源管理

188.5

224

42224

2444

9776

52000

15

42818

旅游管理

199.5

224

44688

1828

7312

52000

16

42821

工商管理(会计学)

190

224

42560

2360

9440

52000

17

42823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90.5

224

42672

2332

9328

52000

18

42824

热能与动力工程

190.5

224

42672

2332

9328

52000

19

42825

轮机工程

190.5

224

42672

2332

9328

52000

20

42826

通信工程

188.5

224

42224

2444

9776

52000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我校实行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学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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